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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2016年12月2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王×梅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裁决书
时间:2017/2/8 7:51:0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王×梅与同壤丽源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7849号裁决,裁决结果为:
  1、确认双方2011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同壤丽源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梅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工资1700元;
  3、同壤丽源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梅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工资8200元;
  4、同壤丽源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1000元。
  本网律师2016年12月2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了裁决书,王×梅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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